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现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理条件、网上销售规范、违法处罚标准等政策要点梳理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明确:
种 子
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
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草种目录》(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内的树种、草种,以及广东省公布的高州油茶、广宁红花油茶(南山茶)、互叶白千层、黑木相思等4个主要林木。
草本花卉种子,蝴蝶兰、太阳花等;
水果种子,蓝莓、嘉宝果等;
中药材种子,牛大力、春砂仁等;
其他草本植物种子。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没有经营活动的;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当地集贸市场出售、串换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其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
从事主要农作物,典型作物、各类粮食作物的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水草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从事花卉、绿植、盆景等成品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鲜切花、多肉植物、盆栽绿植等;
申请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管辖范围内。
线上销售与线下门店的经营规范和监管标准是一致的。
通过电商、短视频直播、微商等信息网络销售林草种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经营者应在店铺首页、商品详情页的显著位置持续展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并向购买者提供“两证一签一说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原件或复印件、苗木标签原件、使用说明原件或复印件)、发票等购货凭证,保证种子来源可追溯。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线上线下虚假标签、未附种子使用说明。
先办证、再开店(线上网店、直播带货等同门店);
苗木、种子统一规范包装,标签信息完整真实;
跨市、跨省发货提前办理《植物检疫证》;
线上店铺证件长期公示,不夸大、不虚假宣传;
许可证变更地址、品种范围,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不买卖、租借他人许可证,不得超许可品种、区域扩产扩销;
不生产销售假劣种子;
进货、销售台账完整留存,主动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守护林草种业安全,规范种苗经营秩序,依法办证、合规经营,共同夯实绿美生态建设种苗根基。如有办证咨询需求,可电话联系0769-22255797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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